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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提名候选董事的程序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第103条,任何非退任之董事概无资格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参与董事职务之选举(获董事会推荐参选者除外),除非一名合资格出席大会及可于会上投票之股东签署一份表明有意提名他人参选董事之通知,以及被提名之人士亦须签署一份愿意参选的通知,并递交至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九龙旺角太子道西193号新世纪广场2座10楼1010-1016室),惟发出有关通知的最短期限最少为七日,而递交有关通知的期间不得早于寄发进行该项选举之指定股东大会通告之后一日,且不得迟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期前七日终止。


为方便本公司通知股东有关建议,书面通知必须填上该名竞选董事人士的全名,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的履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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